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南京市高淳区所属的40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2名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职能、地址
(详见附件2:《南京市高淳区201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
(三)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3日以后出生)。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2013年8月31日。
(四)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南京市高淳区所属事业单位201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不得报考。
(五)部分面向村官的岗位要求:本市现任在职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江苏省省聘大学生村官,2007年南京市市聘大学生村官,三年聘期已满,且年度考核合格。具备一定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通过面试资格复审者缴纳面试费(苏价费函[2007]146号,100元/人),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2)面试内容、方式
面试由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素质,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等方式,以岗位职责、求职动机与拟任岗位的匹配性为基础,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及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
(3)面试当天应试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并通过抽签领取面试考号。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于面试环节结束当场告知考生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高淳人事人才网上公示。
(三)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面试结束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岗位招聘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考察:体检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3、公示: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高淳人事人才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考生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联系方式
(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1、高淳区委办:025—57338001
2、高淳区委宣传部:025—57303830
3、高淳区信访局:025—57339445
4、高淳区发改局:025—57338259
5、高淳区物价局:025—57338339
6、高淳区科技局:025—57312196
7、高淳区民政局:025—57319584
8、高淳区工信局:025—68613167
9、高淳区人社局:025—57312068
10、高淳区审计局:025—57311622
11、高淳区交通运输局:025—57331909
12、高淳区住房和房产中心:025—57336553
13、高淳区规划局:025—56861950
14、高淳区建工局:025—57328728
15、高淳区环保局:025—57338733
16、高淳区国土局:025—57307900
17、高淳区农业局:025—68512828
18、高淳区农业资源开发局:025—57338501
19、高淳区商务局:025—57312683
20、高淳区粮食局:025—57336901
21、高淳区文广局:025—68597567
22、高淳区旅游局:025—57310999
23、高淳区药监局:025—57312353
24、高淳区体育局:025—57312470
25、高淳区司法局:025—57312252
26、高淳区总工会:025—57311701
27、高淳经济开发区:025—57358850
28、高淳区老街管委会办公室:025—57319908
29、江苏游子山森林公园管委会办公室:025—68618026
30、国际慢城(高淳)管委会办公室:025—57843968
31、高淳区固城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025—57331911
(二)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高淳区人社局:025-57338710、68613851
五、招聘监督
高淳区纪委:025-57338036
本次招聘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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