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抚人社发[2013]26号)要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卫生局决定,组织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生学历人员8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二、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应聘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要求:应聘硕士研究生,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7年 7月31日(含)之后出生),博士研究生须在40周岁以下(1972年 7月31日(含)之后出)。
3、执业资格要求:要求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及经历要求的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4、应聘人员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在市人社局指定的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指导。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核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fsr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予以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5〕41号)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考核材料和体检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
1、新录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考核和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因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可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在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因考生个人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3、为方便应聘人员报名,以及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24-57500743
市卫生局纪委:024-57500456
市纪检监察部门:024-5285003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52426132
本公告由抚顺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3年抚顺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2、《2013年抚顺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研究生学历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
3、抚顺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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