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和《抚顺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抚人社发[2013]26号)要求,顺城区卫生局决定,组织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年龄要求: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即1977年7月31日之后出生(含)。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2年7月31日之后出生(含)。
二、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开考比例最低为2:1,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未达到开考规定的,将取消或缩减该招聘计划。
三、招聘步骤
1、公布招聘计划
所有招聘岗位均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总成绩相同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体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顺城区卫生局负责监督、指导。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核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7、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fsr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予以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5〕41号)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连同考核材料和体检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考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
1、新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和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3、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24-57503834
监督举报电话:
顺城区纪检监察部门:024-57502173
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57503667
顺城区卫生局纪委:024-57503883
本公告由抚顺市顺城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3年顺城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2、2013年顺城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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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