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顺利实现我县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共46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专业详见《奉节县2014年第一季度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本次考核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卫生事业;
3、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及其它条件(详见《一览表》),考生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4年3月12日;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行业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参加体检人员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县卫生局会同各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招聘单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考核招聘工作须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艳王开航
联系电话:023-56569612023-56525151
奉节县2014年第一季度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招聘单位 | 拨款性质 | 招聘名额 | 岗位类别 | 岗位等级 | 招聘条件要求 | ||
学历(学位) | 专业 | 年龄 | |||||
奉节县人民医院 | 差额 | 1 | 专业技术 | 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下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器械方向) | 3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 |
2 | 医学影像 | ||||||
1 | 口腔医学 | ||||||
5 | 护理学 | ||||||
1 | 医学检验 | ||||||
1 | 基础医学 | ||||||
12 | 临床医学 | ||||||
奉节县中医院 | 差额 | 2 | 临床医学 | ||||
10 | 中医学 | ||||||
3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奉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全额 | 1 | 卫生检验 | ||||
奉节县妇女儿童医院 | 差额 | 2 | 临床医学(内科) | ||||
2 | 临床医学(妇产科) | ||||||
3 | 临床医学(儿科) | ||||||
合计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