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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季度重庆渝北区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简章(2名)

发表时间:2017-08-30

为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改善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全国考核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2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渝北区2017年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 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应聘人员需在报名前一天(2017年7月17日)取得《一览表》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等报名所需证件。

7. 自愿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7年7月18日—7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补报。

(二)报名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3楼317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大道二支路18号)。

联系电话:023-67822642,023-67812631。

(三)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

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内竞争。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报考所需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留学人员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

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计委、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核

本次考核招聘只进行面试,免于笔试。

面试采取实作、专家组面试等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总分值100分,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对考生单项考核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考核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参加考核人数比例须达到1:2,因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等额)岗位,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并记录在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核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高者确定。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复)检,视为放弃体(复)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且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计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毕业院校、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与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编制和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聘用前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按新进人员办理聘用手续,一律不得办理调动,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农村户籍人员需办理“农转城”户籍后方可转正;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各考生及招聘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生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2

1. 渝北区2017年三季度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

2. 渝北区2017年三季度考核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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