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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姑苏区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52名)

发表时间:2017-11-08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姑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于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2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可放宽至苏州市范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1年11月24日以后出生),且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

(四)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五)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7年11月24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9:00-15:00;

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三楼(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2017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打印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报名者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将《登记表》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复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交复印件),分别到指定的“复审处”进行验证。复审通过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交缴费处(另附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4.报名注意事项

(1)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必须提交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

(3)夫妻两地分居的,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须出示军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察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5)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五、相关事项

 1.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2.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开考比例详见职位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并由人社部门通知考生办理退费或改报名手续。

3.报名者须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因身份证不一致而造成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凡报名者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直接分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5.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并对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六、笔试

(一)笔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内容

1.准考证发放。时间: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9:30—11:30, 13:30—16:00。地点:苏州市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卫生监督窗口(地址:解放东路117号)。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收据》领取《准考证》。

2.笔试时间。2017年12月10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3.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试卷内容为综合知识(含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部分),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笔试设合格分数线:当全部参加笔试考生的笔试平均分高于或等于60分时,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当全部参加笔试考生的笔试平均分低于60分,以该平均分为合格分数线,但不得低于50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倍时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在中国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上公布3天。

七、面试

(一)面试时间、地点在中国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公布笔试成绩时通知。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三)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由人社部门另行安排加试。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成绩公示

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在中国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上公示3天。

八、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九、资格复查和考察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聘用考察和资格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在办理录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招聘单位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十、录取和聘用

拟录取人员名单,在中国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取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用人员均安排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按照工作需求、岗位匹配度、住址就近等原则进行首次分配,聘用人员应服从分配、交流及相应值班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纪律与监督

 姑苏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8727910。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8728017(社区卫生)、0512-65330737(人社局)。

 附:1.《2017年姑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岗位简介表》

 2.《专业参考目录》

3.《资格审查登记表》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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