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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公告

发表时间:2018-08-02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文件规定,2018年,万州区龙驹镇中心卫生院等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考核招聘983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单位为各区县(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医学技术类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

    本次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983名,具体招聘条件、报名时间和考核等相关事宜详见附件。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2018年7月31日前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

    6.年龄35周岁及以下,但下列情形的应聘人员可放宽:

    (1)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者,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或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专科学历全科医生,且应聘市级贫困区县、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2)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在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

    (3)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任职资格者,或本科以上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或医学类专业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5周岁;

    (4)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者,年龄放宽至50周岁。

    7.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中)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截止简章发布之日仍系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式在编人员;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未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2年8月1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或经有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区县按要求组织实施,报名时间全市统一,定于8月6日至8月11日。具体报名地点、方式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考生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时,应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必备的学历(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1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将及时通过区县人力社保局网站、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费。

    五、考试考核

    1.  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考核招聘工作方案,事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时间应确定在非工作日。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的比例应达到2∶1。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报名人数多少,研究决定是否组织笔试,但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的比例达到6∶1的岗位,应先行组织笔试,并按照笔试成绩高低以3∶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环节人选。考生弃考等因素致使达不到3∶1的,则考核比例调整为2∶1。考核比例达不到2∶1的紧缺岗位,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是否放宽开考比例。

    考核招聘应着眼岗位所需业务能力及综合素养,采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专业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如有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考核成绩×40%。

    如未设置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考核成绩。

    对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未形成有效竞争的,考生考试考核成绩须至少达到70分;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考生折合总成绩须至少达到60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等后续环节。区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最低分数线标准,并在招聘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考试考核的地点、方式等招聘有关事项,未在附件明确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通知考生参考。

    2. 简化程序的情形。

    对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或相应岗位高级职称人员;非主城区的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儿科、全科、妇产、麻醉、影像、口腔等6类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学毕业生;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岗位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学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等灵活简便的方式予以考核招聘。同一岗位形成竞争的,依次按照考核成绩、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聘用。面谈考核成绩应在70分以上,应聘者可直接确定为进入体检环节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区县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在考核完成后及早开展。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成绩(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岗位所需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县卫生计生委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注重审查人事档案、诚信记录等个人情况,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认证和在校学习经历审查等多方查实学历(学位)真伪。

    七、公示

    各区县结合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市、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或政府门户网等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层次、考试考核成绩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职称、执业(职业)资格等。对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拟聘资格出现的人员缺额,区县人力社保局可结合考生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及人岗相适的匹配性,研究是否进行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经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时将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聘用,并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原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各区县在考核招聘各环节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招聘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主动邀请、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任人唯亲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低服务满5年(其中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满3年),方可申请向外调动或辞聘;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借调、借用;未满5年辞聘的,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附件:2018年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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