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江苏 安徽 上海 福建 山东 江西 广东 广西 海南 湖南 湖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辽宁 黑龙江
首页  >  公立医院招聘  >  黑龙江公立医院招聘  >  鸡西公立医院招聘

黑龙江省2019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公告

发表时间:2019-04-08

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的要求,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共同实施2019年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计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招聘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应是高中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和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放宽到初中起点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

  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ww.hljhfpc.gov.cn),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二)现场报名

1.应聘人员可以到拟应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2.应聘人员也可以在省内、外各高等院校举办的供需招聘见面会上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三)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填报招聘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可以择优补录。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2张蓝底或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四)聘用方式

  2019年5月20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需要当地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采取笔试、面试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体检与政审考核

  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以面试成绩高者或专业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由聘用单位所属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公示与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社厅备案,并在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县(区、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正式上岗时间为9月1日。

五、相关待遇

(一)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六、政策咨询电话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最新招聘
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卫生人才网·万行医疗卫生人才网 © 2002-2024 版权所有
运营商:杭州万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330105202007290016
营业执照: 91330105749471461Q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50052 - 浙ICP备15001488号-9
国资委、教育部、发改委特别支持的全国百家诚信人才网站联盟活动倡导单位 中国诚信企业联盟:LMGR6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