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公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和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实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90%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聘数量和条件
从2013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共为县及县以下医
疗机构定向招聘10000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医学影像、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等专业。应聘人员应为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按照优先考虑贫困县、山区县、医疗人才急缺县的原则,根据各县医学人才实际需求,每年向各县下达招聘计划。
二、服务期限及待遇
(一)服务期限:定向招聘人员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
(二)待遇:
1.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
2.在试用期内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服务期内在原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在山区县、贫困县工作的浮动两级薪级工资;
3.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
4.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期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三、招聘程序
定向招聘工作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定向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省上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纪检监察、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招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定向招聘的日常协调工作。市、县两级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定向招聘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纳入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优先使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用先进后出的办法,必要时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有编有岗。
(三)定向招聘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后,所需安家费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保障性住房由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
(四)用人单位为定向招聘生建立诚信档案。对不履行定向服务协议的聘用人员,聘用单位予以解聘,聘用人员按服务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对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退回违规进人外,对相关责任人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保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顺利进行。
(六)定向招聘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2013年陕西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3〕6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意见(暂行)》(陕政办发〔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陕西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市、区。
二、关于《意见》中学历及应聘人员范围
各市县应严格按照《意见》中“应聘人员应为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规定执行。应聘人员范围应是符合此学历、学位规定的应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
三、关于招聘专业
对《意见》中没有列举到,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学类专业,也可列入招聘专业。
四、关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意见》要求的学历、学位及所需的专业;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定向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应当确保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相貌等而受到歧视。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校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五、关于定向招聘工作的程序
定向招聘工作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的规定,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制订招聘方案;
3、发布招聘公告;
4、报名与资格审查;
5、考试(考核);
6、体检;
7、考察;
8、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9、公示招聘结果;
10、核发聘用通知书,签订定向招聘生服务协议书、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定向招聘工作应从实际出发,针对岗位需求,采取举办招聘会、到医学院校招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六、关于《意见》的组织实施及省市县三级的职责
各市县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成立定向招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定向招聘具体工作。
(一)省级职责
1、负责制定定向招聘政策。
2、负责下达定向招聘计划。
3、负责对定向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级职责
1、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定向招聘计划,上报省定向招聘办公室。
2、负责制定定向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发布定向招聘公告、公示招聘结果、核发聘用通知书,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定向招聘办公室。
4、负责核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的单独定向招聘工作方案。
(三)县级职责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结合县域实际,提出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招聘计划后报市定向招聘办公室。
2、按照市级制定的定向招聘工作方案,做好定向招聘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等工作。
3、县(市、区)确需单独组织招聘的,招聘工作方案经市级核准后,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4、县卫生局负责与定向招聘生签订服务协议书,督导用人单位做好与定向招聘生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诚信档案及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用人单位持聘用通知书办理受聘人员增人、工资、医保等聘用手续。
5、负责落实《意见》规定的定向招聘生的各项待遇。
七、关于《意见》的待遇问题
关于定向招聘生的“待遇”,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意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因地制宜,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八、几点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定向招聘工作,是实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90%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切实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工程的一项重大决策。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
2、严格执行政策。定向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及各市制定或核准的定向招聘工作方案要求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定向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定向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操作。对招聘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退回违规进人外,对相关责任人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定向招聘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市县的定向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有关部门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妥善处理,确保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稳定,并及时将反映出的重大共性问题报告省定向招聘办公室。
5、各市县要根据《意见》要求,尽快启动定向招聘工作。定向招聘工作年度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9月底,从当年10月开始启动下一年度定向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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