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需要,经批准,太湖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47名(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及要求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中专以上毕业生,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报考人员年龄限制详见附表,以有效居民身份证为准。“年龄条件”中“30周岁以下”即“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对不能参加医学类执业资格考试,或已取得医学类执业资格但不能注册的毕业生不予报考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卫生类岗位;
笔试成绩由《医学基础知识》成绩的40%和《相关专业知识》成绩的60%合成。
(三)面试
所有岗位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若最后一名有2人以上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要求,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
进入面试阶段因考生放弃出现1:1进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列为拟聘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分别见面试通知书。
(四)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总成绩依笔试成绩(含加分)的70%与面试成绩的30%合成。考生总成绩并列者,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相同时,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递补程序如遇成绩并列情况按此规定执行)。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五)体检和考核
1、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参照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由体检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
2、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提出拟聘用人选。
3、因自愿放弃或体检、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与聘用
1、对考察、体检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太湖县人民政府网、太湖县人事人才网公示7天。
2、对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用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县人社局聘用手续审批后,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统一规范聘用合同文本,签订聘用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并办理行政、工资等相关手续。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实行执业(从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卫生相关专业招聘人员,应在3年内取得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否则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予续聘。
五、纪律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56-4177375。
本公告由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6—4180843,4162329。
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