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经相关部门集体研究, 并报华容县人民政府同意,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华容县2013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本次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140个(详见华容县2013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面向本县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4个(选聘办法面向招聘对象另行公告)。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原则上不得低
于3:1的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相应的招聘计
划数。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招聘单
位申请,报市人社局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未形成竞争岗位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同一考场所有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以上(含平均分)方可列为拟聘对象。所有调整计划在开考前予以公告。
三、报名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4、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5、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6、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
7、无违反相关规定被限制报名和参加考试的情况;
8、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经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9、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对象和条件以公布的招聘岗位信息为准。
四、报名要求
本 次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同时报考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岗位。报名时应诚信报考,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确保材料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对违反诚信报考规定,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更相关证件等恶意获取考试资格的行为,一律取消考试和聘 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湘价费[2011]145号文件每人缴纳考试费125元。
4、笔试准考证发放:
笔试准考证领证时间为8月7—9日。领证地点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院)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考试咨询可与考试中心联系。面试结束后,根据规定的合成比例合成招聘考试总成绩,三个工作日内在县人社局网站(www.hrrsj.com)公布。
六、体检和考核
根 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排名。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负责,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以复检结果为准,每位考生复检只进行一次。
根 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因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体检或考核以及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人员缺额的原则上不予递补,确因工作需要急需用人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公示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县人社局网站(www.hrrsj.com)公示7天。
八、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三十天内按程序办理录取(聘用)的相
关 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招聘岗位不确定的,按同一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选择聘用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实行岗位管理,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正式录用后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公 开招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作职责公平公正搞好公开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县纪委的监督。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派人监督并对全过程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凡违反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将按《关于公开 招聘、公开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等工作的“八严禁”纪律规定》(湘组发[2012]12号)和《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岳纪发[2011]17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30—4233051
考试中心:0730—4227556
监督电话:0730—4188180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