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嘉兴港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关于转发〈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08〕21号)规定,经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嘉兴港区医疗卫生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嘉兴港区医疗卫生单位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5名(详见附表1)。
二、招聘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3.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7月20日至1995年7月20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
4.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招聘岗位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3年7月20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6.考核。考核由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组织实施。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面试不合格和总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7.公示。拟聘用人员由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报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8.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2013年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报到程序办理,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毕业生录用后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1年见习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和各种规定保险。
聘用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职)业资格的聘用人员应在聘用后连续二次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不再续聘。
四、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本次招聘不直接安排也不委托、授权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安排任何培训班。任何兜售与本次招聘有关资料、信息的行为均与招聘组织单位无关,请应聘人员务必不要轻信。
4.本次招聘的公告、考试成绩、体检、考核、公示等相关信息将在嘉兴港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zhapu.gov.cn/default.aspx)、平湖卫生网站(http://wsj.pinghu.gov.cn/)公布。请应聘者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咨询电话:0573—85532728,85633960
监督电话:0573—85533539
附表:
1. 2013年下半年嘉兴港区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2.2013年嘉兴港区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