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经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013年10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宝安区卫生系统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5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系统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规定的应聘条件。
2、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有关要求
1、关于学历
岗位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则应聘人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党校学历等在职学历的不能报考。
2、关于专业
(1)应聘人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表》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为准。
(2)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表》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
3、关于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时间
年龄及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如岗位最高年龄要求40岁的,则报考人员必须是1972年10月1日之后出生;岗位要求连续5年工作经验的,则报考人员必须是2008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6、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7、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可自愿提供。
三、考试及考核按技能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并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技能考核及面试成绩均须60分以上;两人及以上竞聘同一职位,如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体检通知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由各招考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在本局网站公示7天。
八、聘用
应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岗位的,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常设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该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1.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现进入常设岗位聘用人员退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养老保障模式(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人员执行原有退休保障模式)。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原则上可由主管部门取消聘用资格。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4.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解释。
区人力资源局监督电话:27665512。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