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队伍数量,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根据泉州市委编办、卫生局、财政局、公务员局《转发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基层医疗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通知》(泉卫函〔2012〕193号)和泉州市卫生局《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名额分配的通知》(泉卫函〔2013〕362号)文件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岗医师4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
详见《2013年安溪县公开招聘基层卫生院特岗医师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年满18周岁,30周岁以下(即在1983年11月15日至1994年11月15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即1978年11月15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符合招考体检标准;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七)已被我省乡镇卫生院聘用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八)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
(二)考核
考生体检合格后,采取考生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考生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出现缺额的,根据招聘人数,在面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安溪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考生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聘用单位。经人事部门核准后,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新招聘的人员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聘用合同、《泉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安溪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合同登记和人事代理相关手续。
八、人员管理与待遇
人员管理与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通知》(闽卫岗社〔2012〕22号)的规定执行。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全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95-23281589、0595-23285018。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安溪县公务员局、安溪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安溪县公务员局、安溪县卫生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