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急需的较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泸县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直接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详见附件1《泸县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
三、招聘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 (详见附件1《泸县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要求表》)。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国家行业部门颁发认定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2014年1月21日。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体检
根据考核情况,择优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所有职位同时要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的规定。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者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者,视为自动弃权。
(六)公示与聘用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人社局审批后,再办理聘用、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招聘单位不予聘用。
受聘人员须提供真实考核招聘有关资料,如发现资料证照虚假、不符合职位条件或违反聘用政策法规规定,均可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0830-8181527
泸县卫生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