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卫生系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委托昆山市人才市场卫生人才交流服务站,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实用型卫技类人才107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用型卫技人才8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专业
1.医疗卫生单位招聘:107人
专业分类:临床医学(含内科、外科、儿科、麻醉科、妇产科等)64人;检验3人;护理27人;影像(含医学影像、影像技术、影像诊断、B超)9 人;大五官科4人(含眼科、耳鼻咽喉、口腔)。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招聘:87人
专业分类:临床类41人;中医类7人;护理23人;医学影像11人;预防医学1人;中药学1人;检验3人。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符合招聘单位岗位需求条件的在职卫技人员(具体见附表);医疗卫生单位招聘人员的学历须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须取得职称2年及以上。
4.年龄和职龄计算方法: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年龄须35周岁及以下,高级职称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年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工作年限计算以实际报名日周年为准。
5.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考试采取面试、技能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 名
1.网上预报名:所有符合条件的国内实用型卫技人才于2011年9月9日—9月14日16:00期间进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应聘条件如实申报,网址:www.ksws.com.cn。
2.正式报名
①正式报名需提供资料:(1)个人简历。(2)本人身份证。(3)毕业证书(第一学历及后学历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医师类、护理类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4)其他证件(如英语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奖惩证书、相关工作证明等)。以上证件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5)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6)本人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报名摊位,一份交验证处,一份交信息汇总领准考证处。
②正式报名时间和地点:
正式报名时间:2011年9月15 日上午9:00一12:00
下午1:00一3:00
正式报名地点:昆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山市虹桥路101号,5路,23路交通大厦到达,8路移动公司下车步行至虹桥路)。
3.填报志愿:报名者可根据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填报一个单位的岗位志愿。
4.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12-57369506,0512-55211705联系人:金主任、计老师。
(2)传 真:0512-57352828
(3)电子信箱:kswsrc@163.com或ksasxp@163.com
(4)邮政编码:215300
(5)网 址:www.kshrss.gov.cn或www.ksws.com.cn
5.报名考试费:200元/人。
(二)考 试
1.考试内容
(1)面试:有关专业岗位应具备的基础知识等。
(2)技能考试:在职人员应具备的相应技术和知识等。
2.考试成绩
面试和技能考试均采用百分制,面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需求1:2确定技能考试和体检人员,技能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分相同时进行加试)按专业岗位需求1:1的比例并经体检、考核合格后录用。
3.考试时间:
面试时间:9月16日上午8:30
体检时间:9月17日上午6:00
技能考试:9月17日上午9:00
4.考试地点:面试、体检、技能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 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特殊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 核
通过面试、技能考试、体检的人员,考核(政审)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能力、工作纪律等方面。
四、录(聘)用手续
经考试考核合格录用者,先进行试工(不少于一个月),试工考核合格后由昆山市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分别填写《昆山市卫生系统拟录用人员试用情况登记表》,经卫生局审核,人社局审批同意后进行正式聘用(试用期半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实用型人才原属于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上手续办理调动手续,原属于企业性质的人员实行雇员制,期限为两年。雇员制期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核定工资和福利待遇,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人社局审批同意转聘用制工作人员。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7371237,昆山市卫生局纪委57381258。
六、本简章由昆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